实践基础上的思维自觉是创新实践的先导,全面治理腐败和全面从严治党需要新的战略思维来引领。中共十八大以来的铁腕反腐行动极大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中央“八项规定”的出台及其严格落实从具体政治生活层面扭转了社会风气,优化了政治生态。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实施,让人们真切地看到了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扼腕决心和务实行动。如何在既有反腐成效的基础上对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全面布局、从严落实,需要充分认识当代中国全面从严治理腐败的战略意义,从学理上澄清质疑反腐败“彻底性”的错误思潮,从整体上建构和优化当代中国腐败治理体系及其实践机制。
一、澄清关于中国治理腐败的若干迷思
能否对腐败这一“顽疾”予以有效治理?一些人对此怀揣忧思和疑虑。思维认知上的“不可能”势必导致行动上的“不自信”“不自觉”,势必制约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整体落实。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治理腐败的进程中,从学理上澄清以下五种消极认识或错误思潮,显得尤为迫切。
1.基于政绩遮羞的“反腐自黑论”
实践中,大批腐败分子被检举查处,一些贪奢淫逸的不良现象被公之于众,人们对此难免有所议论。有人将这种行动视为“家丑外扬”“反腐自黑”。这种论调经不起推敲。社会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是社会发展失衡的具体表现;直面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相反,如果讳疾忌医、养痈成患,势必酿成更大危害。对于一个拥有八千多万党员的执政党而言,中国共产党不可能像在真空中一样保证党的肌体的每个部位都不被腐蚀。存在腐败现象是事实,治理腐败是必然。一些人之所以认为“反腐是自黑”,其要么是制造消极舆论来混淆视听,企图阻挠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推进;要么是担心反腐会影响其政绩而竭力遮羞。只要中国政府下定反腐决心,切实取得反腐成效,那么,少数人的贪腐事实被揭露绝不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国共产党的信心,反而会使群众看到党敢于自揭瘡疤、清除不正之风的胆识和魄力,进而更坚定地支持和拥护党。质言之,全面从严反腐恰恰是中国共产党自我净化能力的集中体现。随着全面治理腐败向纵深推进,尤其是干部政绩考核机制逐步科学化、制度化,“反腐自黑论”自然会不攻自破,人们会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支持反腐倡廉工作。
2.基于政治偏见的“权力斗争论”
中共十八大以来,一大批“老虎”“苍蝇”被查处,腐败治理成效为世界所瞩目。但是,一些别有用心的海外媒体带着明显的政治偏见质疑中国反腐,认为中国反腐是政治权力斗争的工具。在回应这种论调之前,应该先澄清概念本身,弄清楚所谓“政治权力斗争”是指什么:是指官场权力博弈中的政治斗争?还是指以人民赋予的权力来反对腐败现象对人民利益和公共契约的侵蚀?如果是指前者,则可以直接回应:这种质疑先入为主地遮蔽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前提,是不懂中国的旁观者在“管中窥豹”,质疑者需要以中国的逻辑和方式读懂中国。如果是指后者,则可以用“中国话语”来阐明“中国逻辑”:当代中国的反腐败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战略部署,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正义斗争,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中国的反腐败顺应人民要求,不是《纸牌屋》中的权力斗争。质言之,从严反腐正是社会主义政权的人民性的集中体现。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尤其是中央巡视监督全覆盖和反腐“去特殊化”的制度化实施,“权力斗争论”自然会得到矫正,海外舆论界也会从中国视角看待中国的反腐倡廉工作。
3.基于私利维护的“反腐过头论”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切实反对“四风”,严格落实“八项规定”,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层面规范和矫正具体权力行为。在这样的情势下,那些习惯于不作为、乱作为的少数人感到“为官不易”,甚至认为“官不聊生”。历史地看,这种歪理是建立在“当官做老爷”的传统“官本位”思维之上的,既没有从党性要求上明确党政干部的职权本分和职责要求,也没有从中国语境上理解社会主义制度的政道逻辑。这种歪理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反腐败触及了少数人的特殊“隐性福利”,是因为严明党纪国法制约了少数人“有权就任性”的“官僚习性”。现实地看,党的干部以及广义上的公职人员都是人民赋予职权的具体行使者,是人民利益的实现者和维护者。回答做官辛苦与否的问题,首先要考察老百姓生活得如何,弄清楚究竟是由于为官不作为、为官乱作为而导致“民不聊生”,还是一些人因钻营做大官、为官发大财的迷梦不能实现而哀叹“官不聊生”。发展地看,在从严反腐的关键时期必然会有壮士断腕的伤筋动骨之痛,要把这种痛楚放在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高度来审视,放在全面治理腐败的新常态中来审视。质言之,从严反腐恰恰是社会主义制度先进性的集中体现。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向纵深推进,尤其是“反腐不设限、打虎不手软”的实际行动的开展,“反腐过头论”自然会得到澄清,人们会从发展的视角看待中国的反腐倡廉工作。
4.基于物本主义的“拖累经济论”
一般而言,政治与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两大核心活动。经济活动旨在整合生产要素、资本要素、技术要素、管理要素等以创造更多“社会财富”,重在做大“蛋糕”。政治活动在建构和优化公共秩序的基础上进行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重在分好“蛋糕”。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并反作用于经济活动。一些秉持“物本主义”的经济增长论者借20世纪60年代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提出的腐败“润滑剂”理论①,片面地认为中国反腐败工作力度过大,不利于经济发展。这一论调从短期经济增长情况来看或许有一定道理,因为中国的反腐败工作确实影响到部分特殊化的实体经济,如公款消费会大幅下降,奢侈品销售走向低迷,非正当投资项目骤减,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应的就业岗位减少等。从当代中国经济结构性调整及其可持续发展来看,如果把经济发展的动力寄托于权力寻租等非正常渠道,就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有的发展取向。质言之,从严反腐恰恰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向纵深推进,党纪反腐、制度反腐将从顶层设计层面优化经济结构、规范市场运行,营造更加公平、健康的经济发展环境。
5.基于庸俗经验的“反腐无用论”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反腐败的成效也要靠实践来检验。如果对真理的认知以及对实践检验维度的把握存在严重缺陷,就会导致庸俗经验的检验观。有的论调就是基于一时一地的经验观察,简单地得出“反腐无用论”。其逻辑是经不住推敲的。第一,反腐败能否用“有用”来衡量?如前文所述,清正廉洁是共产党的本色和社会主义的制度特质,至于在实践中究竟能查处多少腐败分子,取决于腐败事实的复杂性、反腐败的力度等因素。中国政府明确提出“反腐败一直在路上”,这就昭示着反腐败不是一时一地的“战役”,而是一场历时性、全局性的“战争”。第二,反腐败究竟对谁“有用”?反腐败必然触及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但从根本价值取向上看,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对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益,对维护中华民族的福祉有益。第三,能否以“越反越腐”来界定“无用”?反腐败进程中充满正义与邪恶的较量,在全面治理腐败中有可能出现局部反弹,但不能把极少数腐败分子放大为“无官不贪”,不能把局部反弹现象判定为“越反越腐”。这样的论调是以传统“家天下”政治逻辑下的“反腐怪圈”思维来审视当今中国反腐败,本质上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不自信。质言之,从严反腐恰恰是社会主义政道逻辑的集中体现。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后发“红利”将逐步“释放”出来,增进人民群众的福祉。
以上消极认知或错误思潮以若隐若现的方式存在着,作为一种无形的观念力量消解着社会正气和舆论导向。对于这些观念形態的迷思,需要在务实行动中以及对实践的辩证理解中予以澄清。
二、把握中国全面治理腐败的政道逻辑
古今中外反腐败的方式和对策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在政治逻辑上存在本质差异。历史上对腐败现象“常反”而没有“治本”,有人就经验性地得出有效治理腐败是“哥德巴赫猜想”,产生“腐败反不了”的错误认识。在攻坚克难之际,从社会主义制度逻辑出发阐明古今中外反腐败的政道逻辑差异,显得尤为重要。
1.共产党人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清正廉洁是党的本色
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者进行自我解放的政治组织。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共产党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因为“共产党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他们没有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②清正廉洁、为民服务,是源自共产党人“初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和鲜明政治品格。
民主是个好东西,是人类建构优良政治生活的目标追求。很多国家都在讲民主,但各有各的调。“民主是从它的理想和现实的相互作用中,从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形成的。”③概括来看,西方国家所讲的“民主”实际上是资产阶级民主,本质上是一种资本权力,是“有钱人”的民主。传统中国治国理政中的民本思想也闪烁着政治文明的光辉,但终究是为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本质上看,这两种社会制度形态下的政治运动都具有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狭隘性。
纵观古往今来的为政者,标榜“民为邦本”政治主张的甚多,秉持“人民主权”政治信条的也不少,但在实际行动中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依靠勤劳智慧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的,实为鲜见。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提出:“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④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⑤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紧紧依靠人民、切实为了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与其他政党的根本区别,也是中国共产党担当起执政兴国使命的最大优势。
2.公共权力只能为民谋福祉,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特质
公共权力是维护人类共同体秩序,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力量。公共权力应当由谁授予、如何运用的问题困扰着古往今来的政治思想家,人们对此见仁见智。自然权利说、君权神授论、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说等表达了不同时代的政治思想家对建构理想政治的不同观念。历史地看,肇始于古希腊的“直接民主”面临实践条件局限,“代议制民主”潜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又不可避免地衍生出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之间角色异化的问题。人类政治生活究竟应该如何组织?优良的公共秩序究竟应当如何建构?社会福祉究竟能否为人民共享?破解这些问题,需要从人们对公共权力运行逻辑的认识上进行思维革新。
社会主义作为更高级别的社会文明形态,以更为彻底的制度先进性将广大劳动者的发展权益落到实处,使公共权力成为促进物质财富创造、优化公共秩序的至善力量。社会主义制度语境中的公共权力将“政道”(权力为谁所用、为谁建构优良公共生活)意义上的“人民性”和“治道”(权力如何运用、如何组织优良公共生活)意义上的“秩序性”有机结合起来,让人民群众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权为民所有、权为民所赋,是社会主义公共权力的制度特质。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政道定位。所有违背公共权力意志的以权谋私行为、违背公共契约的破坏规则行为,都会侵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弱化社会主义制度的公平正义性,因而必须予以清除。
3.反腐败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党依靠人民群众反腐败
腐败现象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腐败的深入推进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
从腐败现象的发生机理来看,腐败的主要形式不仅包括“权权交易”,还包括“权钱交易”。就后者而言,设租者(受贿方)与寻租者(行贿方)之间的利益共谋促成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双方为谋取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侵蚀公共利益,因而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事实上主动与被动腐败,以及勒索与行贿之间的区别并没有太大意义,因为只有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时候,腐败交易才有可能发生。”⑥寻租者(行贿方)也要受到法律惩处,这一点在廉洁指数较高的国家已成为共识。可见,有效预防腐败,既要对权力行使者加强制度约束和行为监督,也要对寻租者(行贿方)加强廉洁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免于“被腐败”(“被设租”“被勒索”)的权利意识。从根本上讲,反腐败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强有力的支持和拥护。
从产生腐败的文化生态来看,腐败文化和潜规则文化共同侵蚀着权力场域中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当权力场域中的腐败文化、权力寻租等潜规则文化蔓延至社会场域时,就会在社会层面形成“不以腐为耻,反以腐为荣”的消极文化和社会心理,这些消极文化和社会心理严重侵蚀着政治生态和社会有机体的活力。抵御消极文化的侵蚀,需要通过廉政文化教育和务实的廉政实践来纯净社会文化。消除、杜绝权力潜规则,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制度和规则来规范权力运行过程。清正廉洁的政治文化的培养,需要通过权力场域和社会场域的双向互动,形成普遍性的廉洁价值共识。让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需要把“体制内”的以权力监督权力与“体制外”的以权利制约权力结合起来,形成“全天候”的动态监督机制。
4.吸取历史教训,党必须管党、从严治党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标志着社会主义从科学理论走向制度化实践。社会主义运动在20世纪的风云变幻,辩证地启示人们要思考科学理论如何改变世界。在众多因素的作用下,“苏联体制”走向了终结,给人们留下了沉重的忧思和痛楚。历史深刻地警示:越是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阶段,越要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明确和坚定社会主义的改革方向,以发展的方式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越是面临内忧外患的时代处境,越要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以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夯实阵地堡垒。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會主义建设中形成了敢于自我批评的净化能力和敢于自我完善的革新能力,正是这种敢于直面自我的大无畏精神和政治优势,使中国共产党在紧要的历史关头勇于克服艰难险阻,取得了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新形势下,执政考验和执政风险依然存在,改革任务和发展压力依然很大。党要深刻吸取历史教训,科学总结历史经验。“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⑦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全面从严治党之所以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严起”的政治逻辑和实践部署。“开弓没有回头箭”,中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一直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治理腐败是历史的必然、时代的要求。
三、明确全面从严治理腐败的战略取向
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治理腐败,是事关全局的战略性任务,不仅需要从法理逻辑上阐明其要义,而且需要在发展实践中明确其进路。这就要求将全面从严治理腐败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和战略任务来对待,以高度的观念自觉、道路自信、制度自强,着力探索全面从严治理腐败的中国路径。
1.增强全面从严治理腐败的观念自觉,让清正廉洁高效的政治价值观成为共识
观念自觉事关理论建构和行为取向。反腐败“前途堪忧”的论调对当代中国全面从严治理腐败的战略意义缺乏深刻把握,“反腐自黑论”“反腐过头论”“反腐无用论”等都对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反腐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缺乏深刻理解。这些论调要么以传统中国的政治思维来进行简单推理,要么拿西方国家的政党政治逻辑来进行直接比照,却不运用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来考量公共权力的运行逻辑,不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生性”“新传统”来考量全面治理腐败的实践逻辑。这些论调的根本错误在于对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缺乏价值认同,没有充分认识科学社会主义对于人的自由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价值优势。社会主义条件下人的发展,是每个人享有均等机会的全面发展,而不是少数人利用特殊权力的独自发展。广大公职人员只要秉持清正廉洁高效的政治价值观,就会秉公用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权力,从细微之处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社会主义语境中的社会进步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的协同发展和整体进步,全面治理腐败事关“五位一体”总体战略布局的整体落实。广大公职人员只有秉持清正廉洁高效的政治价值观,才能以彰显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价值遵循,以务实行动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小康社会的整体实现。
治理腐败不是“部门化”的政治建设课题,而是事关全局、事关人民群众福祉的战略性课题。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强调:“共产党能够消灭丑恶的东西,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⑧就腐败行为的生成逻辑来看,处于权力场域中的公职人员都是具体的历史的现实的个人,其中有人因制度缺陷、消极文化诱惑而产生了个体价值取向的扭曲、蜕变。随着个别腐化分子被清理、矫正,更多的有清正廉洁文化涵养的公职人员将成为社会主义廉洁政治的践行者。增强全面从严治理腐败的观念自觉,就是要端正人们对反腐败工作定位的认知,矫正一些人对治理腐败的彻底性的不正确认识,让清正廉洁高效成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主义政治价值观。
2.坚定全面从严治理腐败的道路自信,着力探索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
道路自信事关方向定位和实践布局。“反腐自黑论”对中国政府全面从严治理腐败的总体布局缺乏深刻把握;“权力斗争论”“拖垮经济论”“反腐怪圈论”都对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缺乏深刻理解。这些论调要么以专制政治中的权力逻辑来进行简单推理,要么拿西方话语逻辑来解读中国,却不从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角度来考量既有实践成效,不从当前的时代特征来理解中国发展道路的特殊性。
权力腐败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棘手问题。腐败现象的发生具有普遍性、规律性,但不能以此推断出腐败治理方式具有“普适性”。腐败问题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既具有“属性”上的阶段性特点,也具有“形式”上的多样化特征,因而要根据腐败现象发生的规律和条件来因地制宜地选择治理方式。有些腐败现象是直接涉及改革发展全局的突出问题,如个别高层腐败、大面积塌方式腐败、处于权力末梢的小官巨贪等,对这些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坚决查处。有些腐败现象是与社会转型发展相伴随的衍生性问题,如权力潜规则影响下一些人生活腐化,法规制度不完善引发制度性腐败等,对这些问题要通过优化整个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来逐步消除。
坚定全面从严治理腐败的道路自信,着力探索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就是要充分汲取古今中外的政治智慧和有效的反腐方式,总结当代中国治理腐败的实践经验,形成全面从严治理腐败的“中国方案”。第一,要将腐败问题作为关系全局的关键问题来认识,把反腐败视为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战略任务来经常抓、长期抓,合理分解全面治理腐败的总任务,制订“五年计划”⑨进行逐步推进。第二,要将治理腐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体推进,与全面深化改革统一起来,坚持“各项改革举措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同防范腐败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堵塞一切可能出现的腐败漏洞,保障改革健康顺利推进”⑩。第三,要坚持制度反腐、过程防腐与文化倡廉三措并举,作为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有机内涵和创新维度。⑾要进一步突出“过程防腐”的战略部署,将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聚焦于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将预防腐败机制完善前置于公共权力运行,围绕岗位职权和公职人员来完善微观性的制度机制,着力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3.实现全面从严治理腐败的制度自强,着力推进当代中国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
制度自强事关规则设计和机制创新。一些人对反腐败产生政治偏见,是因为其对中国全面从严治理腐败的机制缺乏深刻把握。腐败是在公共权力场域的空间维度和权力运行的时间维度中形成的,当前中国的腐败现象是时间因素和空间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体原因复杂多样。如社会转型中权力关系多元化,这为公共权力滥用、权力寻租提供了可乘之机;权力行使者的价值观念向“物本主义”蜕化,诱发了当官发财的贪欲;监督权力、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不完善,导致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笼子不够严密。诱发腐败的因素是长期累积的,在短期内予以彻底消除并不现实。在通过强力反腐来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同时,要着力探索党纪反腐、制度反腐的“中国路径”,着力推进中国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
实现全面从严治理腐败的制度自强,就要在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的过程中,通過全面布局、务实行动,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建构全方位、常态化的腐败治理格局。针对“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⑿的问题,要进一步强化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具体而言,要通过顶层设计来“建立健全立体式、全方位的制度体系,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处机制”⒀,通过“中层运作”“基层创新”将不同维度的法律制度、不同执行主体之间的协作机制和制度生态进行优化,形成相辅相成、良性互动的腐败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反腐败法律制度之间的内耗和冲突,增强制度反腐与过程防腐的协同性、实效性、低成本性。
治理腐败要围绕“人”及其行为进行多维规制,要发挥道德、纪律、法律的综合作用,建立以“人”为中心的“法—纪—德”之“同心圆”治理结构。⒁一般而言,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以内在精神来支撑法律践行。法律是道德的保障,以强制性规范来引领道德风尚。纪律是管党治党的规矩,以严格规范来保持党的先进性。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完善国家腐败治理法律有机结合起来,着力将“党纪”挺在“国法”的前边,以高位势的巡视监督作为过程防腐的主导机制⒂,这些都牵引着制度反腐和文化倡廉的有效展开,以创造性实践有力推进当代中国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
(作者为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报道链接:http://www.cssn.cn/zzx/201712/t20171201_3760854.shtml